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精氨酸等354種
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6〕29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和價格調查、專家評審,以及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354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GMP標準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其中氨甲環酸小容量注射劑因國家標準發生變化,川芎嗪粉針因適應症爭議問題,在我委未正式公佈其最高零售價格前,暫按現行價格執行。標注執行臨時價格的,我委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進一步研究後公佈其正式價格。
二、附表二所列藥品價格為專利、原研製藥品或單獨定價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其中,江蘇常州千紅生化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胰激肽原酶、北京華靳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果糖二磷酸鈉、長春天誠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氨甲環酸、百特公司生産的人血白蛋白,參照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單獨定價論證結果,暫給予單獨定價資格。本通知執行後,我委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後核定公佈其正式最高零售價格。
三、市場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的GMP與非GMP藥品差價核定公佈。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及規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公佈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五、對於沒有規定差比價關係的補充劑型規格品,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降低價格、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公佈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採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採購價格高於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零售包裝單位內含2支以上注射劑的,醫療機構在拆零出售給患者時,應按照該零售包裝單位零售價格除以包裝數量計算單支零售價格。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委報告,並採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專利、原研製及單獨定價藥品,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在地區間的差異超過5%時,我委將參照其較低的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及時調整並公佈其最高零售價格。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于2007年2月12日以前,制定公佈相關藥品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並及時報我委備案。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産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産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醫療機構銷售附表所列藥品數量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明顯變化的,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2007年1月26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