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開展“2007紅盾護農行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以下簡稱中央1號文件),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見》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深入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切實服務“三農”工作,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深入開展“2007紅盾護農行動”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戰略意義,進一步增強紅盾護農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三農”問題始終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
近年來,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以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民增收為著力點,緊緊圍繞愛農、護農、幫農行動,剷除坑農、損農、害農行為;以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切入點,著力解決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紅盾護農”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農資市場秩序得到有效規範,農資商品合格率有了明顯提高,農資流通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有力地保障了農業生産的需要,切實維護了農民的利益。“紅盾護農”已成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亮點,受到了各級政府及廣大農民群眾的好評,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但是,農資市場監管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各地工作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的案件時有發生,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仍然存在,這也是近年來廣大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深刻認識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1號文件精神上來,切實把行動統一到中央加強“三農”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上來,認真貫徹落實溫家寶總理、吳儀副總理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進一步增強紅盾護農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要增強責任意識,始終把推進新農村建設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切實解決好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真正做到盡職盡責、盡心盡力,讓廣大農民群眾滿意。要以整頓農資市場為重點,以農資打假為手段,以規範農資市場秩序為目標,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切實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維護農民利益和促進農民增收,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安定和諧。
二、進一步加大對農資經營主體的監管力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把農資經營主體準入關,對農資經營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認真清理規範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對不具備條件的,堅決停止其經營活動,對無照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積極引導農資企業和經營者建立健全自律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實現農資商品質量的可追溯管理,從源頭上治理和規範農資經營行為。
三、突出重點,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農時季節,集中力量開展“打假保春耕”等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切實加強對種子、肥料(主要是復混肥)、農藥、農機及零配件等四大類農資商品的監管。圍繞重點季節、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品種和重大案件,切實規範農資市場秩序。要做到“五個突出”,突出重點季節,在春耕、夏播、秋種等重點農時開展農資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突出重點地區,要把糧食主産區、農資主産地和農資主銷區作為打擊假冒偽劣農資的主戰場;突出重點市場,要把信譽差、屢查屢犯的農資市場作為工作重點;突出重點品種,要把水稻、小麥、玉米和棉花種子、化肥、農藥作為檢查重點;突出重大案件,要嚴厲查處性質惡劣、影響面大的案件,及時曝光,加大宣傳,增強震懾力,營造強大聲勢。
突出重點,嚴厲打擊以下八種行為:一是無證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經營和不具備資格經營;二是生産、銷售過期、失效、變質和標簽不全、不合格以及國家禁用農資商品;三是生産、銷售無登記證、批准文號、品種審定、生産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農資商品;四是生産、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農資商品;五是生産、銷售假冒或倣冒他人産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的農資商品;六是假冒偽造或者買賣生産經營許可證、批准文號或者産品登記證、推廣許可證;七是偽造、塗改産品生産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和有關質量標準;八是利用各種廣告或媒體,對農資商品質量、服務、功效、適用範圍等做虛假宣傳。
四、進一步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力度,防止假冒偽劣種子流入農資市場
種子是一種特殊商品,農作物種子的質量直接關係到農民群眾的收成。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認識種子市場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大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種子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假冒偽劣種子流入農資市場。在種子市場監管中要實行“三查”制度:一查進貨渠道,檢查種子是否是從正式渠道購進,要求經營者向供貨商索取營業執照、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並提供原始進貨發票單據。二查種子的外包裝、合格證、質量標簽,要求外包裝和標簽必須標明生産廠家或分裝商的廠名、廠址、生産日期,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産地、質量指標、檢疫證編號、種子生産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三查種子實物是否與標簽標注的內容相符,是否過期、失效、變質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五、進一步加強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開展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定向監測工作,進一步規範監測流程,將接受委託的法定檢測機構、監測規範和程序、質量判定標準、依據等向社會公示告知,確保檢驗結果客觀公正。要以新聞媒體披露的、農民群眾投訴突出的、進貨渠道不明的、信譽差、屢次監測不合格的等作為監測重點,及時公佈監測結果和發佈市場監管預警,堅決把不合格的農資商品清除出市場,防止不合格農資商品流入農資市場。
六、充分發揮“一會兩站”的作用,暢通農民投訴渠道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不斷完善農民群眾農資消費維權網絡。深入開展“12315”申訴舉報網絡進鄉、進鎮、進村、進市場活動。建立和完善“一會兩站”,形成受理投訴、跟蹤督辦和案件查處相結合的行政執法網絡。要完善農資商品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工商所的職能作用,及時依法解決農村消費糾紛,特別要注意解決好農資消費引發的群體性投訴,切實維護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充分發揮“一會兩站”的作用,加強對農民群眾的工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積極採取形式多樣、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農民群眾宣傳普及識別假冒偽劣農資、農資虛假違法廣告等知識,提高農民群眾識假辨假能力,增強農村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引導農民群眾自覺抵制假冒偽劣農資,發現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線索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七、嚴厲打擊發佈虛假農資廣告行為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以種子、化肥、農藥和農機具等農資廣告為重點,強化對農資廣告發佈環節的監管,防止虛假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體向農村傳播。加大對虛假農資廣告的懲治力度,嚴厲查處發佈國家禁止生産、銷售的農資商品廣告的違法行為。
八、大力支持建立農資連鎖經營和農資放心店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引導和鼓勵信譽好、規模大的農資企業到鄉村開展農資連鎖經營,逐步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管理章程、統一服務規範”的經營模式。進一步推廣農資商品銷售與農資技術指導相結合的農資連鎖店,規範農資連鎖經營,暢通農資流通渠道,方便廣大農民群眾購買放心農資。
九、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切實提高農資經營者的素質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農資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倡導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理念。促進建立健全農資生産經營者自我教育、自我規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內在機制,切實提高農資經營者的素質。充分調動和發揮各行業協會在農資市場管理和農資打假活動中的積極作用,幫助指導制定《農資經營行業自律公約》,督促農資行業協會開展農資商品質量誠信自律教育,加強農資經營者和經營戶的自律性管理。
十、建立和完善紅盾護農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高農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研究農資市場監管工作,不斷推進紅盾護農監管機制創新。要健全完善日常監管制度,認真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巡查力度,實行對農資經營者定期走訪、檢查制度,進一步完善農資商品準入、農資經營質量承諾制度、市場巡查、市場預警、不合格農資商品退市等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管制度,促進農資市場的規範管理,繼續創新農資市場監管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紅盾護農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高農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
要進一步規範種子留樣備查公告制度,實行農資市場和農資經營者設立符合種子保存條件的留樣室留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封樣,留樣時間最少為一個種植週期。
建立健全農資企業和經營者的內部管理制度,實現農資商品的可追溯管理。積極推行農資經營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促進農資企業誠信經營。
十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加強協調配合,把紅盾護農行動作為一項民心工作來抓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不斷提高與各方面協調配合的能力,堅持講大局、講協調、講配合,充分發揮綜合執法的整體效能。要加強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廣告、個體、公平交易、企業登記等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要加強與農業、公安、質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紅盾護農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