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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0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範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佈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研究開發經費須佔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2006>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0〕120號)等規定執行。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複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複印件。
  五、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並簽署相關意見後,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
  (一)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備案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核;
  (二)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佈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佈在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各級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及時審核創業投資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