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
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有獎發票的使用和推廣,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具發票,規範發票管理,現就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票獎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