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培育和規範發展農村經紀人
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
工商市字〔200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中關於“加快培育農村經紀人”的規定精神,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解決“三農”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4號令),現就加快培育和規範發展農村經紀人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培育和規範發展農村經紀人的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關鍵的是農業的現代化問題,農民的富足問題,農村和城市統一協調發展的問題。農業的市場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前提,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有賴於農民的生産活動高度地融入市場。農民的富足需要農業勞動迅速的轉化為貨幣,這有賴於農民的農産品順利地實現流通。農村和城市協調發展需要城鄉市場相互貫通,這有賴於農民的生産和生活能夠與大市場相銜接。農村經紀人一手牽著農民的生産,一手牽著市場的需求,他們是聯結農業生産和市場流通的橋梁,是實現農業市場化的帶頭人、是農村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培育和規範農村經紀人是實現農業市場化、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努力下,在各級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國已培育出了上百萬的農村經紀人隊伍。他們指導農民生産,提高農民生産效率,帶領農民闖市場、奔小康,受到農民歡迎、政府的肯定。農村經紀人已成為建設現代化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生力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培育和規範發展農村經紀人的重大意義。
二、繼續深入開展對農村經紀人的調查研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繼續分地區、分類別對農村經紀人的發展情況,農村經紀人的經紀業務狀況,農村經紀人經營方式,農村經紀人對農業結構、農業生産技術、農民增收、農民就業等的影響進行調查研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轄區內的農産品生産産量、生産結構、生産特色以及農産品流通狀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擬定培育和規範發展農村經紀人的具體類別和措施。調查研究的方式可以採取走訪農民、農村經紀人、鄉鎮政府,組織農村經紀人座談,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討論等。
三、加強對農村經紀人員培訓 提高農村經紀人員素質
由於農村經紀人在我國農業經濟中是新生力量,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經紀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執業人員素質偏低,掌握的信息量少;法律知識少、法律意識不強,合同意識及合同能力弱等問題。對此,各地工商機關要積極開展農村經紀人員培訓活動。培訓的內容應包括:經紀人基本理論和知識;經紀人設立及登記規範;市場營銷知識;合同法律知識、合同基本技巧;商標基本常識及理論等。與此同時,還要根據農村經紀人及農民的需要協助有關組織,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農業生産技術知識的培訓。
四、加大示範力度 擴大農村經紀人的影響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繼續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介加大宣傳力度,將農村經紀人的作用和地位,經紀人的組織形式、註冊條件和註冊程序等宣傳到廣大的鄉村。可把農村經紀人經紀活動方式、簽訂經紀合同等事項製作成專題片等題材向農民進行示範。要把帶領鄉親致富的農村經紀人典型、守法守信農村經紀人典型多渠道多形式進行宣傳和示範,以此提高農村經紀人的地位、擴大農村經紀人在農村的影響,引導農民積極投身於農村經紀人行業。
五、繼續採取切實可行的發展措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部分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給予相應登記。支持並引導農民設立農村經紀合夥企業、農村經紀合作社、農村經紀公司等組織。支持農村經紀組織擴大經紀輻射範圍,引導農村經紀人開展特色經紀、品牌經紀。
加強農村經紀合同指導和管理,幫助解決農産品經紀中發生的合同糾紛。健全農村經紀執業人員備案及基本情況明示制度。加強農村經紀人及農村經紀執業人員信用管理。對農産品經紀活動中的欺詐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六、指導農村經紀人建立自律組織
農村經紀人經紀活動分散、經營規模小、信息閉塞,他們亟需建立相互了解和溝通的平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有效地組織農村經紀人建立自律組織。幫助農村經紀人自律組織建立起政府和經紀人之間、經紀人和經紀人之間相互溝通的渠道。通過自律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諮詢,傳遞市場信息,開展經紀行為自我管理,維護農村經紀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