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報社記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報刊〔2007〕2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自我署2005年頒佈施行《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以來,各報社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了記者站的工作。但仍有部分報社記者站存在多種違規問題,主要表現為:記者站從事廣告、發行等經營活動;擅自聘用工作人員從事採訪活動;以“曝光”相要挾,向採訪對象攤派報紙、強拉廣告或者索取財物;不按規定參加記者站年度審核,等等。這些問題干擾了正常新聞採訪活動的開展,嚴重影響了新聞機構和隊伍的形象,在基層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報社記者站的各項工作,加強對記者站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社記者站依法從事與報社業務範圍相一致的採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必須由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開展工作,報社記者站記者的《新聞記者證》應註明報社及記者站名稱,即××報社××記者站,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不得在記者站從事新聞業務活動。報社及記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時間未滿一年的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在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
二、報社記者站人員須為報社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與報社簽有聘用合同的專職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記者站站長和記者,記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後勤人員必須與報社簽訂聘用合同,並不得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三、報社記者站登記註冊後,報社須在三個月內派遣記者站站長或者記者到記者站開展工作。報社應在記者站站長和記者上崗前,嚴格審核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領取《新聞記者證》的資格條件。
記者站人員變更後,報社應立即登出並收回變更記者(包括離任和新任記者)持有的原《新聞記者證》,並在15日內將人員變更情況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在一個月內為新任記者申領新的《新聞記者證》。
四、報社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新聞報道或者記者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採訪對象訂報紙、做廣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挾向採訪對象索取財物等行為。
五、報社記者站須接受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參加記者站年度審核。報社記者站參加年度審核時,除提交《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報送該站記者本年度發表新聞報道的目錄和樣報。
六、報社記者站違反《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報社限期改正,報社未按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撤銷該記者站。
七、接到本通知後,各報社記者站要按照《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及以上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貫徹落實各項要求;各有關報社要嚴格遵守報社記者站的相關規定,採取得力措施,加強對本報記者站的管理,集中對記者站進行清理,清退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進一步規範記者站的各項工作;各有關報社的主管主辦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對所屬報社的監督,要求報社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管理規定,督促報社糾正違規行為,規範各項出版活動;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加大對記者站的監管力度。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記者站年度審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對記者站人員進行重新登記並填寫《記者站人員情況登記表》,督促有關報社按規定為符合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及時申領《新聞記者證》,責成有關報社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記者站人員,採取必要措施規範報社記者站的各項工作。
請各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于2007年7月31日前將所轄報社記者站本年度審核情況和《記者站人員情況登記表》報新聞出版總署。年度審核報告應包括本省記者站及駐站記者的總體情況、年度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內容。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