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産權的貨物(以下簡稱侵權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産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為了規範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工作,增加海關執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知情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拍賣沒收的侵權貨物,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完全清除有關貨物以及包裝的侵權特徵,包括清除侵權商標、侵犯著作權、侵犯專利權以及侵犯其他知識産權的特徵。對不能完全清除侵權特徵的貨物,應當予以銷毀,一律不得拍賣。
二、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前應當徵求有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意見。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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