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
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07〕9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為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宣傳,更好的樹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統一品牌形象,規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的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使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要求,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的中文標注進行了局部調整,現一併公佈。
各地在施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城市建設司。
附件:1.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使用管理辦法
2.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清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宣傳,樹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統一品牌形象,規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的使用管理,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由建設部批准和公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負責。
未經建設部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
第三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授權使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的其它組織,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共同維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第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為圓形圖案,中間部分係萬里長城和自然山水縮影,象徵偉大祖國悠久、燦爛的名勝古跡和江山如畫的自然風光;兩側由銀杏樹葉和茶樹葉組成的環形鑲嵌,象徵風景名勝區和諧、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圖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譯為“中國國家公園”,即國務院公佈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下半部為漢語“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全稱。
第五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適用於以下範圍:
(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標誌物;
(二)國家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使用的信箋、印刷品、宣傳品、紀念品;
(三)國家風景名勝區會議及有關宣傳活動用品;
(四)其他經建設部授權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的標誌物上,必須鑲嵌由建設部統一標準並監製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
(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須置於風景名勝區入口標誌物正面;
(二)標誌物正面大字鐫刻“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名稱,小字鐫刻“國務院 年 月 日審定”,用更小的字體鐫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年 月 日立”字樣;
(三)標誌物背面鐫刻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簡介,內容包括風景名勝區的地理位置、歷史沿革、四至界限、總面積、景區(景點)名稱、風景名勝資源和周圍環境概況等;
(四)簡介文字要科學、系統,言簡意賅,中英文對照,便於閱覽。
第七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用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標誌物以外的其它用途,徽志圖案必須與建設部公佈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相一致。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盜用或倣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以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中所包含圖形、文字的外觀與內涵。
第九條 對使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因粗製濫造、置放不當等造成不良影響的,各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十條 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及其載體有意進行污損、破壞的,各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後果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用或倣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的組織或個人,建設部將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清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