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7〕112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部機關各司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物權法》的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國土資源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權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物權法》是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産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國土資源是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物”。規定土地權利和礦權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物權法》最主要的內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物權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一)《物權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物權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確物的歸屬,定紛止爭,物盡其用。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物權法》始終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對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實踐中各種糾紛的解決明確了法律規則,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同時,《物權法》也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的生産、生活關係最為密切的兩項權利,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為物權,有力地保護了八億農民最基本的財産權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二)《物權法》是提升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
《物權法》在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礦産資源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物權法》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完善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構建了以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主要內容的土地物權體系,明確了探礦權、採礦權的物權性質。《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物權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強大動力
《物權法》不僅僅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護人民群眾財産權利的民事基本法,也是規範行政機關公權力、保障人民財産權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可以約束、限制公權利的濫用。《物權法》規定的財産權是依法行政的基礎,是否尊重《物權法》所確定的財産權,是檢驗和衡量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標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物權法》對推進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從維護交易秩序、促進財富增長、保護合法權益的角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證能力。
二、準確把握《物權法》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創新
《物權法》與國土資源管理息息相關。《物權法》中關於土地權利和礦權的規定,既有對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繼承,更有許多創新和突破。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特別是與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內容和條款,並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
(一)《物權法》完善了不動産登記制度
《物權法》頒布以前,我國關於不動産登記的規定,主要散見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權法》貫徹不動産物權公示、公信的原則,在不動産登記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一是《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二是《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産登記生效原則;三是《物權法》對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四是《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産登記簿的效力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五是《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産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
(二)《物權法》完善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關係和諧社會建設。《物權法》依據憲法,按照黨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對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物權法》明確土地徵收必須以保護耕地為前提;二是《物權法》明確土地徵收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必須依法給予徵收補償;三是《物權法》明確了土地徵收的法定補償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三)《物權法》建立了土地物權體系
《物權法》貫徹平等保護的原則,在土地物權體系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一是《物權法》明確了集體土地的産權代表;二是《物權法》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三是《物權法》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四是《物權法》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並明確了地上建築物的歸屬問題。
(四)《物權法》明確了探礦權採礦權的用益物權性質
《物權法》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明確: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受法律保護。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創新,它表明《物權法》認可探礦權、採礦權的物權性質,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按照貫徹實施《物權法》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貫徹實施《物權法》,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適應《物權法》貫徹實施的需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轉變國土資源管理理念,深化國土資源管理方式變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牢固樹立物權觀念
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樹立物權觀念,就是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權的過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物權為前提,不能隨意干預當事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民事關係,不能隨意取消當事人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更不能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損害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産權利。要把國土資源管理行政管理職權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服務職能。要徹底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手段行使管理權的做法,更多地將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合同等現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執法方式運用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更加自覺地堅持從嚴管理不動搖
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物權法》全面肯定了近年來嚴格保護資源的制度性成果,將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包括耕地保護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徵收補償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等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必將增強全系統嚴格管理國土資源的決心。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繼續貫徹落實好嚴格管理國土資源的各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從嚴管理不動搖。
(三)更加積極地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改革
《物權法》在諸多方面對國土資源管理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貫徹落實《物權法》,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更加積極地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改革。要加快土地登記發證的步伐,努力實現土地登記全覆蓋;要全面落實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制度,使招拍挂成為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抓緊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加快推進《礦産資源法》的修改工作,切實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踐,與時俱進地研究落實《物權法》提出的創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如何續期、徵地補償中如何處理被徵地農民既得利益、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別設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如何分割登記等,並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四、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物權法》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開展《物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切實做好《物權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要把學習宣傳《物權法》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的重要內容,做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認真組織好《物權法》的學習培訓工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學習培訓,一級抓一級,一級培訓一級。要將宣傳《物權法》作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方法,在全社會深入宣傳《物權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內容和各項規定,特別是要宣傳《物權法》中與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內容和制度,在全社會廣泛倡導用法律明辨是非、用法律解決糾紛的理念,加快形成和諧的資源關係,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按照《物權法》的要求,抓緊做好法規清理工作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現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中有關物權的規定都要依照《物權法》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目前,國務院已經對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進行了了全面部署,是否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是這次法規清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要抓緊進行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是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於超越權限制定的,以及與《物權法》規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結果要向全社會公開。
(三)分清輕重緩急,推進《物權法》的配套立法
實施《物權法》將是一個長期的任務。要分清輕重緩急,穩步推進《物權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凡是對《物權法》實施有重大影響的,要抓緊研究出臺;凡是關係長遠制度建設的,要深入研究,積極試點,認真準備。今年,結合《物權法》的頒布實施,部將重點做好《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土地登記規定》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進地方性配套法規、規章的立法工作。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關係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係億萬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和諧社會建設。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把貫徹實施《物權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調整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為努力提高國土資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和檢查落實工作。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部。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