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境外人員申請
人體器官移植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辦醫發〔2007〕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切實加強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管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人體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通行做法,現就境外人員申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為以旅遊名義到我國的外國公民實施人體器官移植。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以旅遊名義跨國境為外國居民實施人體器官移植。
二、外國居民申請到我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必須向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我部後,根據回復意見實施。
三、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優先滿足中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醫療機構在為香港、澳門、台灣永久性居民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向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我部報告。
五、除《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規定的內容外,醫療機構不得利用任何方式發佈人體器官移植醫療廣告。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情況,要納入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定期評估的重要內容並嚴格考核。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規定實施人體器官移植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並撤銷醫療機構相應專業的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