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
2007年第35號公告
為保證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正確實施,營造規範、統一、公平的貿易環境,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海關在執行相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中遇到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適用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外商投資項目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根據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有關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以下簡稱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限制乙類項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包括鼓勵類項目),其項目單位須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現行規定持項目確認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於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個別投資規模大,建設期長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海關總署商原出具項目確認書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時限。
二、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一)中外投資者採取發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外資股比不低於25%,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以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轉變為外資股比不低於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同時增資,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增資部分對應的進口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原項目(不含增資部分)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境內內資企業發行B股或發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紅籌股)轉化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資項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此類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此前已經國務院特別批准按國內投資産業政策管理的此類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稅收政策適用問題
(一)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因增發新股或原外資法人股股東出售股份,使外資股比低於25%的,其投資項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之後即使原外資法人股股東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使外資股比再次不低於25%的,其投資項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對於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或原外資法人股股東出售股份,但外資股比不低於25%,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仍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此類企業不屬於《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範圍,不能利用自有資金免稅進口自用設備。
四、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的進口稅收政策適用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設立的企業或其通過投資控股的公司,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25%,並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以外地區再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向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設立的外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上述企業包括直接或間接含有外資成分的公司),所投資的項目仍按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産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本公告自2007年7月2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