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753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延期申報是否加收滯納金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7〕92號)收悉。對於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因預繳稅款小于實際應納稅額所産生的補稅是否應當加收滯納金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於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三、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於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佔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於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並保護真正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