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 農業部關於做好生豬
保險和防疫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7〕68號
各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建立和完善生豬保險與防災防疫相結合的機制,發揮各部門優勢,整合各方面資源,提高生豬保險和防災防疫的管理水平,進一步增強生豬養殖戶抵禦重大疫病和自然災害等風險的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生豬産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現就做好生豬保險,促進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生豬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推進生豬保險,促進防疫工作,有利於降低生豬養殖的經營風險,促進生豬的規模養殖、規範養殖、科學養殖,推動生豬養殖逐漸從傳統散養向規模化養殖轉變,提高生豬養殖現代化水平。
推進生豬保險,促進防疫工作,是發展生豬生産措施的重要一環,是落實國家扶持生豬生産政策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構建新型生豬産業保障體系,建立生豬生産健康穩定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農民增收、農村和諧穩定。
推進生豬保險,促進防疫工作,有利於降低生豬死亡率和保險賠付率,從而降低保費和生豬養殖戶的風險,促進農村保險業的發展。
推進生豬保險,促進防疫工作,有利於畜牧獸醫部門加強防災防疫管理,有利於防疫新技術新手段的推廣應用,進一步提高防疫效率。
二、進一步提高保險業服務生豬生産的能力和水平
(一)要充分發揮保險監管部門的組織協調和市場監管職能。各保監局要做好統一協調和服務工作,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保險公司做好宣傳推動工作,使廣大農戶明確生豬保險是政府支持“三農”的重要舉措,明確保險責任和收費標準,贏得養殖戶的認可。要積極協調保險公司開發設計通俗易懂、簡單易行的生豬保險産品,簡化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速度。要加強市場監管,做好能繁母豬保險經辦機構的資質審查,加強對能繁母豬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督促保險公司提高服務水平。要採取措施防止惡性價格競爭,切實維護農村保險市場秩序和生豬養殖戶的利益。同時要主動與畜牧獸醫部門溝通,解決生豬保險發展中的問題。
(二)各保險公司要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各地保險公司要在總公司和當地保監局領導下統一原則、統一基本做法、統一口徑,做到全國一盤棋,主動維護市場秩序。要建立健全生豬承保、理賠服務、保險報案登記、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要嚴格承保條件,對於未加施規定標識或與標識不符的生豬,一律不予承保。要主動加強與畜牧獸醫部門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勵與約束的機制,充分發揮畜牧獸醫部門在疫情防控、宣傳動員養殖戶參保和損失評估方面的專業優勢,最大限度地降低生豬死亡率。要幫助縣鄉畜牧獸醫機構完善信息採集手段,建立資源共享的信息平臺;對受理代辦保險、開展技術鑒定、查勘定損等業務的,可給予必要支持。
三、加強疫情防控,降低生豬疫病發生率和死亡率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防疫防災工作體系,加大疫情監測,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一是嚴格免疫制度,對保險生豬按照嚴格的免疫程序、使用合格疫苗進行免疫,統一建立免疫臺賬,統一佩戴耳標,統一免疫證管理,做到應免保險生豬免疫率達到100%。二是嚴格檢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參保農戶需要外購仔豬,要經嚴格檢疫、隔離觀察等措施後方可引進。三是推行科學飼養與消毒制度化,全面推行經常性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斷疫病傳播途徑,把可能發生的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同時,要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轄區內防疫、免疫接種預防情況等相關信息,協助保險公司對生豬進行承保前的鑒定、耳標查驗工作,對生豬保險防疫、疾病治療、理賠查勘定損工作給予必要的配合。
四、建立相互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制度
開展生豬保險和防疫工作,需要保險監管和畜牧獸醫部門互相配合。各保監局、從事生豬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和當地畜牧獸醫部門要建立資源互享、人員互通、信息互用的聯絡工作機制,共同制定有關制度、協議、技術規範和標準。一是各協作部門要確定一名業務分管領導作為責任人,負責經常性工作的聯絡和溝通。二是要建立定期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並對不履行義務而造成影響和後果的協作單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各協作部門要逐步建立共同應對生豬疫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生生豬疫情,各協作單位應各司其職,相互聯動,密切合作,共同應對。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