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國稅發〔200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完善核定徵稅辦法,經研究,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為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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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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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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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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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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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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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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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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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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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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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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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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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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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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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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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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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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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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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通知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範圍內聯合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應稅所得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