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決定
證監發〔2007〕93號
各上市公司:
為了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後市場發展的需要,切實保證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提高並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監會令第31號)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並購重組委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
(二)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
(三)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
(四)依法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作出予以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事項包括: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産的;
(三)上市公司實施合併、分立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並購重組事項。
三、並購重組委的組成方式、委員職責、工作會議程序和監督機制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制定具體的工作規程。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