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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7〕9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渝府文〔2005〕1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2007—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重慶市是我國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長江上遊地區經濟中心,國家重要的現代製造業基地,西南地區綜合交通樞紐。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引導城鄉産業分工協作,統籌做好重慶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大力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積極調整産業結構和佈局,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和第三産業,不斷完善城市功能,充分發揮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形成大城市帶大農村、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整體推進格局。逐步把重慶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設施完善、生態良好、特色鮮明,城鄉統籌發展的現代化城市。
  三、科學引導城鄉空間佈局。要按照建設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要求,在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對城鄉統籌發展的先導作用,引導城鄉生産力要素合理配置。加快以都市區為核心的“一小時經濟圈”發展,引導渝東北和渝東南地區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要貫徹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原則,優化和完善市域城鎮和鄉村發展佈局,促進農業産業化和農村經濟發展。
  四、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63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520平方公里以內。市域和都市區建設用地規模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要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佈局,積極引導人口的合理分佈,防止城市人口規模盲目擴大。根據重慶市環境、資源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重視集約和節約利用建設用地,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鄉基礎設施體系。要統籌城鄉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加快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公路、鐵路、民航、水運相協調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軌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內的公共客運服務系統,促進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加強城鄉經濟聯絡。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鄉給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充分重視城鄉防災工作,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包括防洪、抗旱、抗震、防地質災害、消防、人防等在內的城鄉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鄉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合理安排工業佈局和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保護好城鄉水源地和備用水源地,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加強城鄉綜合環境治理,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切實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城鄉可持續發展。要重點保護好三峽庫區及長江、嘉陵江流域的水體和生態環境,保護好縉雲山、中梁山、銅鑼山、明月山等生態走廊,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七、切實改善城鄉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佈局和建設,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在城鄉間的均衡化。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鄉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危舊房改造,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城鄉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保護好“山、水、城”一體的城市格局和風貌特色,統籌舊城的保護、改造和新城的發展,妥善處理歷史文化遺産保護與城鄉發展建設的關係。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産大足石刻,白鶴梁、石寶寨、張飛廟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建築的保護。要保護好紅岩村、歌樂山等重要革命遺址、文物和歷史環境,以昭示後人,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加強對磁器口、湖廣會館等歷史文化街區,淶灘鎮、中山鎮等歷史文化名鎮(村)的整體保護,保護好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認真做好三峽庫區的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嚴格保護組團隔離綠帶和山體綠地,加強城市綠化工作,建設山水園林城市。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積極進行城鄉統籌規劃的探索,建立適合重慶市情的城鄉規劃體系,加強對鄉村的規劃引導。城鄉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重慶市城鄉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各類涉及城鄉發展和建設的規劃以及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規劃區範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規劃的意識。駐重慶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重慶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重慶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