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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1日   來源:體育總局網站

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開展《反興奮劑條例》
執法檢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廳(教委)、商務主管部門、衛生廳(局)、法制辦,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反興奮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反興奮劑立法的里程碑,標誌著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條例頒布實施三年多來,在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反興奮劑職責,加強興奮劑藥源控制和興奮劑檢查工作,保護運動員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全面了解各地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制度,推進反興奮劑工作的深入開展,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創造一個乾淨、公平的競爭環境,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務院法制辦定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間聯合開展條例執法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標
  了解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及對反興奮劑工作的作用,查找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或相關立法建議,推動反興奮劑工作進一步有效開展,為把北京2008年奧運會辦成一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檢查內容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對條例的學習、宣傳情況,各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條例的了解和認知程度;
  (二)各有關部門對條例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體育部門:
  1、實施運動員註冊管理的體育社會團體對註冊運動員,運動員管理單位對所屬運動員和教練、領隊、隊醫等運動員輔助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教育、培訓情況。相關人員是否熟悉反興奮劑法規及有關管理制度,是否熟悉各自的反興奮劑義務,是否了解國家公佈的興奮劑目錄;
  2、運動員管理單位是否為其所屬運動員約定了醫療機構;
  3、有關單位在興奮劑檢查中是否出現過相關運動員的興奮劑違規行為,接受處罰後採取了哪些教育和改進措施;
  4、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對註冊運動員的興奮劑違規行為(如運動員使用興奮劑;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拒絕、阻撓興奮劑檢查等)是否規定了明確的處理措施、處理程序以及當事人的抗辯權和申訴權;
  5、運動員輔助人員是否盡到了教育、提示運動員不得使用興奮劑,並向運動員提供有關反興奮劑規則的諮詢義務;
  6、在體育社會團體中註冊的運動員接受醫療診斷時,是否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醫師説明了其運動員的身份,是否能夠嚴格遵守治療性用藥豁免的規定;
  7、興奮劑檢查人員是否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
  8、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及其專業指導人員對條例的了解和落實情況,是否向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或食品。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生産興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以下簡稱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是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批准文號,對生産企業擅自生産或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查處情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産、銷售和庫存記錄的留存情況;
  2、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委託生産的備案情況;
  3、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是否取得經營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驗收、檢查、保管和出入庫登記記錄的留存情況;
  4、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是否經營蛋白同化製劑或者其他肽類激素(重點對奧運舉辦城市的藥品零售企業進行清理整頓);
  5、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經營企業以及進口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渠道銷售該類藥品,對藥品經營企業違法違規銷售的查處情況;
  6、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的審批情況;
  7、對於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生産企業是否在包裝標識或産品説明書上用中文註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教育部門:
  1、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學校和相關教育機構是否加強了反興奮劑宣傳和教育,學生是否具備一定的反興奮劑意識;
  2、相關教育機構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採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學生使用興奮劑。各地教育招生部門、單項體育運動協會、相關學校在各級比賽中,以及各級各類學校招生體育考試工作中是否有明確的專項監管計劃、措施(包括預防、責任、處罰措施等);
  3、學校發現學生使用興奮劑的情況能否予以制止;
  4、學校對學生運動員和領隊、教練員、隊醫、運動隊輔助人員是否進行反興奮教育,是否有嚴格的興奮劑管理制度;
  5、體育專業教育中反興奮劑教學內容的實施情況(如是否在其開設的課程中加入反興奮劑的常識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等基本內容)。
  商務部門: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否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大了對經貿企業的宣傳與監督,防止興奮劑相關産品流入非法渠道。
  衛生部門:
  1、醫療機構對條例的了解情況,對興奮劑如何進行管理;
  2、醫師處方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時,是否合理用藥並告知患者。
  海關部門:
  1、各海關憑證驗放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進出口情況及海關監管情況;
  2、各海關對進出口環節出現的興奮劑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
  三、步驟安排
  (一)各地自查階段(2007年10月至11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廳(教委)、商務主管部門、衛生廳(局)、各直屬海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照相應管理職責開展檢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
  在此期間,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根據情況對本系統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二)集中檢查階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
  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選取部分重點地區和重點部門進行檢查,了解各地貫徹實施條例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反饋,共同研究改進措施。
  (三)總結階段(2008年2月):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法制辦根據自查、抽查和集中檢查情況,對貫徹落實條例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反興奮劑事關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國家形象,是國家賦予相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開展《反興奮劑條例》執法檢查活動,是督促國家反興奮劑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反興奮劑工作繼續深入有效開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執法檢查活動,落實相關人員,週密部署、合理安排,切實組織好各項檢查工作,以此進一步推動條例及其它反興奮劑法規知識的學習和宣傳教育,提高相關人員以及社會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做好反興奮工作,維護國家形象。
  (二)各地在檢查中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可通過發放調查表、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將收集書面材料和實地檢查有機結合,進行相關數據統計和案例的整理分析,確保檢查不流於形式。
  (三)有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藥源問題要及時通報,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對藥源一查到底,依法嚴肅處理。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廳(教委)、商務主管部門、衛生廳(局)、各直屬海關合理安排時間,按時按質完成檢查工作,並於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將自查報告分別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
  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 
  聯絡人:張亞欣 
  聯絡電話:(010)87182161 傳真:(010)87182806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 
  聯絡人:高燕 
  聯絡電話:(010)88331028 傳真:(010)68336683
  教育部體衛藝司
  聯絡人:王龍龍 
  聯絡電話:(010)66096863 傳真:(010)66097280
  商務部産業司
  聯絡人:吳茜 
  聯絡電話:(010)65197323 傳真:(010)65197559
  衛生部醫政司
  聯絡人:焦雅輝
  聯絡電話:(010)68792097 傳真:(010)68792513
  海關總署政法司
  聯絡人:曹大猷 
  聯絡電話:(010)65195379 傳真:(010)65195575
  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
  聯絡人:王健 
  聯絡電話:(010)83087471 傳真:(010)83087471
               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教育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務院法制辦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