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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6日   來源:工商總局

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非法“性藥品”
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通知

工商廣字〔2007〕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公室、公安廳(局)、監察廳(局)、糾風辦、通信管理局、衛生廳(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新聞出版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
  今年9月,中宣部主持召開清理整頓不良藥品廣告工作協調會以來,各有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部分發佈不良藥品廣告的頻道、頻率、報刊受到處理,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等大眾媒體發佈不良藥品廣告現象明顯減少;有關部門對網上違法性藥廣告採取了刪除、屏蔽和過濾措施,不良藥品廣告有所改觀;清理不良藥品廣告工作中各部門的工作目標和職責逐步明確;清理工作受到群眾廣泛好評和積極支持,為下一步治理整頓工作奠定了良好氛圍和社會基礎。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利用互聯網、都市類報紙、廣播、電視發佈不良藥品、醫療服務廣告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網上發佈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問題仍很突出,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污染社會環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此反響強烈。
  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前一階段清理整頓的成果,堅持和完善治理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有效措施,推進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經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報請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治理整頓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確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媒體廣告的審查和管理,嚴厲懲治和取締發佈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等不良廣告的行為。
  (一)各級新聞宣傳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清理新聞媒體不良廣告工作,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強化對新聞媒體廣告活動的管理,建立媒體發佈違法不良廣告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總編輯、臺長要對廣告版面內容導向負責,對發佈嚴重違法違規不良廣告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確保廣告宣傳導向正確,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廣告格調健康向上。
  (二)廣電部門要在前一階段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基礎上,繼續抓好清理不良廣告有關規定的執行落實,使廣播中的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有進一步改觀。新聞出版部門要繼續按照《關於禁止報刊刊載部分類型廣告的通知》要求,加強報刊廣告審讀,依法處理刊載禁載廣告的報刊。
  (三)各級工商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不良廣告的監測和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對於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要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依法嚴厲查處。
  (四)新聞媒體要加強自律,落實法定廣告審查責任,依法發佈廣告,自覺抵制各種含有不良內容的廣告。建立健全內部審查責任制度,確保廣告審查員“一票否決制”落到實處,不得將廣告發佈審查權交由廣告代理公司行使。
  二、從現在起到明年春節前,集中開展一次針對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專項治理整頓行動。通過治理整頓,使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蔓延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轉。這次集中治理整頓工作由工商部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採取措施,形成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確保實現整治目標。
  本通知所稱非法“性藥品”廣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內容的違法藥品、保健食品、消毒類産品以及性倣真器械等廣告。
  治理整頓工作的重點及措施是:
  (一)凡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網上發佈治療性病廣告及信息的,由衛生部門、中醫藥部門一律按非法行醫查處;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或擅自篡改其內容發佈治療性病廣告的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中醫藥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並移交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二)凡未經藥監部門審批,在網上發佈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內容的違法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及信息的,由藥監部門依法對相關的藥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向衛生部門通報相關保健食品名單,由衛生部門依法暫停該産品的銷售。對含有上述低俗內容的消毒産品廣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門對廣告進行查處,同時通報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依法對産品進行查處。
  (三)凡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由工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暫停廣告業務,直至取消廣告經營、發佈資格。
  (四)凡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網絡廣告發佈、網絡交易及其他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取得廣告發佈資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查驗藥監部門、衛生部門、中醫藥部門審批證明,違法發佈“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由工商部門從嚴從重查處,暫停其藥品、醫療服務等廣告發佈業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廣告發佈資格。
  (五)凡被工商部門、藥監部門、衛生部門、中醫藥部門認定為非法涉性廣告及信息、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關監管部門通知通信管理部門對其網站予以關閉。
  (六)凡未經藥監部門、衛生部門、中醫藥部門審批,各網站發佈的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要堅決按照國務院新聞辦《關於迅速刪除網上違法性藥廣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刪除。
  (七)凡嚴重違反網絡文化管理規定發佈不良廣告的,由網絡文化行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該項業務許可,通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許可項目,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
  (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管的媒體單位網站,要在治理整頓中起帶頭作用,堅決抵制和拒絕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
  三、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專項整治取得明顯成效。
  (一)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網絡媒體廣告導向的管理,協調組織有關涉性廣告信息的政策認定;組織新聞單位對治理整頓工作的宣傳報道以及對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曝光。
  (二)外宣部門作為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總體協調部門,要在治理互聯網不良廣告工作中起總協調作用,協調有關單位及時刪除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
  (三)工商部門作為廣告專項整治的牽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廣告的監管和廣告經營資格的檢查。凡是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對已經被通信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可的,應當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或登出登記。要加強對網上廣告的巡查和重點門戶網站的監測,依法查處網上發佈的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對查處情況,要記入有關當事人的信用檔案。要指導和督促經營性網站建立廣告審查員制度,依法履行廣告審查責任。
  (四)藥監部門要加強對網上藥品廣告發佈的監測,依法打擊非法銷售藥品的行為,對發佈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內容的違法藥品廣告,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的銷售。同時向通信管理部門通報銷售非法“性藥品”的網站名單,對提供虛假註冊信息的網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衛生部門、中醫藥部門要加強對網上醫療服務廣告的監管,對監管中發現的非法治療性病的醫療服務網站名單要及時向通信管理部門通報。
  (六)通信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業管理;加強對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落實信息安全責任的監督檢查,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提供、不傳播不良和有害信息;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監管。
  (七)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部門要繼續依法加強對媒體單位的管理,進一步落實有關措施,禁止刊播涉性廣告,並組織落實好對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的宣傳報道以及有關防範虛假和不良廣告的正面宣傳。
  (八)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發佈違法廣告或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監察機關和糾風機構要加強對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履行監管職責的監督,對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顯的,要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四、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這次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結合打擊虛假違法廣告和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加大對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的治理整頓力度,統一行動,重拳出擊,形成強大聲勢,並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治理整頓的措施和成果,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同時要加強防範虛假及不良廣告的正面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氛圍,促進治理整頓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各部門在治理整頓工作中要加強聯絡和信息溝通,及時向牽頭單位反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工商部門要加強協調,認真做好治理整頓工作信息的匯總和分析,及時上報上級領導機關,並通報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 央 宣 傳 部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公  安  部
                        監  察  部
                        國務院糾風辦
                        信 息 産 業 部
                        衛  生  部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