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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1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
佔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4省各30元;遼寧、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四川、重慶7省市各22.5元;廣西、海南、貴州、雲南、陜西5省區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龍江3省各17.5元;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6省區各12.5元。
  各地依據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和上款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縣級行政區佔用耕地的適用稅額,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適當低於佔用耕地的適用稅額。
  各地確定的縣級行政區適用稅額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