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現對下列企業預繳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深圳市、廈門市經濟特區以外的企業以及上海浦東新區內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原採取按月預繳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為按季度預繳。
三、原經批准實行合併納稅的企業,採取按月預繳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為按季度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