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文件
林計發〔2008〕21號
國家林業局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
《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和黨的十七大關於建設生態文明的重大戰略決策,改進和完善林業産業統計工作,規範林業及相關産業的口徑、範圍,國家林業局、國家統計局在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
(國家林業局印)(國家統計局印)
二○○八年二月一日
《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編制説明
一、《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制定背景和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林業工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設生態文明”寫進報告,這些決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業推上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賦予林業一系列的重大使命。林業活動領域由傳統的森林資源培育、管理與利用,拓展到濕地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以及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以森林培育和木材加工為主的傳統産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以林業旅遊為主的林業生態産業和以非木質林産品開發利用為特徵的新興産業成為新的增長點,特別是野生動物馴養,林業生物産業(生物質能源、生物質材料、生物制藥以及林業綠色化學産品等)新興産業迅速成長;而且,這些産業涉及第一、第二、第三産業,每個産業中的經濟活動單位的所有制形式、經營形式和規模多樣化;現行的林業統計中的産業分類難以對這些活動進行準確和全面的反映。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林業對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林業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國際比較隨之增加,這更需要一個既能準確、全面、系統反映我國現階段林業及相關産業經濟活動的狀況,又能與國際分類相銜接的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
《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的制定,為界定、規範我國的林業及相關産業提供了參考,同時也為完善我國林業統計制度和開展林業國際交流奠定了基礎。
二、研究與編制過程
《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的研究與編制,由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統計局參加,並得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部分省、自治區林業廳(森工集團),北京林業大學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大力支持。
2005年課題立項,國家林業局與北京林業大學合作研究;2006年提出《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初稿,召開了由國家林業局相關司局、中國林科院、東北林業大學等單位參加的3次座談會,並到內蒙古、浙江、湖北等地進行專題調研,提出了《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修訂稿;在此基礎上,召開了由龍江森工集團、吉林森工集團、甘肅省林業廳、福建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等7個單位的徵求意見會,並按新分類選擇案例縣進行統計。2007年,與國家統計局就《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進行了多次反復的溝通與討論,對《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07年12月由國家林業局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中國農業大學等管理部門、研究部門召開評審會,通過了《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評委會一致認為項目研究在林業統計理論研究與實踐中佔有重要的基礎地位,對於完善我國林業統計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三、編制方法
《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林業的界定,結合我國林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將林業及相關産業界定為:依託森林資源、濕地資源、沙地資源,以獲取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目的,為社會提供(也包括部分自産自用)林産品、濕地産品、沙産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密切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根據上述界定,將林業及相關産業分為林業生産、林業旅遊與生態服務、林業管理和林業相關活動4個部分,共13個大類、37個中類和112個小類,其中小類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行業小類相一致,實現了《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銜接。
林業生産
(一)森林的培育與採伐活動;
(二)非木材林産品的培育與採集活動;
(三)林業生産輔助服務;
林業旅遊與生態服務
(四)林業旅遊與休閒服務;
(五)林業生態服務;
林業管理
(六)林業專業技術服務;
(七)林業公共管理及其他組織服務;
林業相關活動
(八)木材加工及木制産品製造;
(九)以木(竹、葦)為原料的漿、紙産品加工製造;
(十)以竹、藤、棕、葦為原料的産品加工製造;
(十一)野生動物産品的加工製造;
(十二)以其他非木材林産品為原料的産品加工製造;
(十三)林業其他相關活動。
四、有關技術難點問題説明
(一)關於“林業相關活動”的範圍確定
為了從産業鏈的角度觀察林業活動,並進一步觀察林業對社會經濟的推動作用,《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設置了“林業相關活動”分層。林業相關活動主要包括:林業産品加工製造活動、泥炭採掘與人工濕地建造活動。從産業鏈的角度確定林業産品加工製造活動的範圍,依據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成本顯著性標準”,即對於一種産品加工活動,若其産品生産成本中林業産品原料價值超過50%,則可認為該産品具有顯著的林業産品屬性,其生産活動屬於林業相關活動;二是“原料的不可替代性標準”,即對於一種産品加工活動,儘管加工産品的原料構成中,林業産品原料的含量和價值不是主要的,但林業産品原料作為關鍵性原料,而且不可替代,則可認為該産品加工活動屬於林業相關活動。
(二)關於行業小類的處理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按照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的,但從林業及相關産業的角度觀察,有些行業小類不是純的林業及相關産業活動。為了在統計和管理中準確區分不屬於林業及相關産業的活動,我們在《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中對不是純林業活動的小類行業進行了標記,在相應的小類行業的備註欄中用字母“p”表示,在説明欄中對這些行業中的林業及相關産業活動做了進一步解釋,並在這些行業小類下增設了延伸層,用以反映需單獨觀察的林業及相關産業活動。
(三)關於林業生態服務的確定
森林具有遊憩休閒、固碳、防風固沙、保持水土、凈化空氣、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服務功能。在確定林業及相關産業時,有關方面提出森林的生態服務全面納入林業及相關産業。我們認為,上述森林生態服務,一類是已形成産業活動,如森林遊憩、保持水土、固碳,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我們已納入分類並分別在相應産業中單獨反映;另一類是還沒有形成産業活動,也不具備進行統計的條件,但從發展的角度出發,我們也將其納入分類,但不單獨反映,而是整體併入其他自然保護小類下的延伸層(其他林業生態服務與自然保護)中。
(四)關於統計與核算問題的處理
《林業及相關産業分類(試行)》是依據林業管理的自身特點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關於林業産品的定義,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基礎上派生出的橫向多部門組合分類。該分類有部分內容與其他部門或産業相交叉,交叉的內容僅限于林業部門管理所需要的統計、核算與分析,不用於國民經濟行業匯總和經濟總量的核算。同時,我們在今後的工作中對分類將逐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科學、規範,反應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