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2007〕158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現將《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改革方案》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
改革開放以來,民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收費政策對提高機場綜合保障能力、促進民航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民航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機場收費政策在體制和機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主要表現在:機場收費管理權限集中、收費形成機制不盡合理、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公司之間利益關係未完全理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發揮不夠等方面。因此,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建立適應民航體制改革要求的機場收費管理體制和收費形成機制,促進民航和諧發展。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機場收費改革是深化民航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機場收費改革是初步確立機場收費管理體制和收費形成機制的必要途徑,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二)機場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基礎設施,是航空運輸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場收費改革有利於理順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促進民航協調發展。
(三)機場收費改革有利於吸收、借鑒國際民航業的先進制度和管理模式,逐步與國際接軌。
(四)機場收費改革有利於逐步解決國內外航空公司收費標準差別待遇問題,是我國航空公司更好地適應民航業天空開放和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環境的必然要求。
(五)機場收費改革進一步明確政府管理職責,有利於政府加強監管,規範市場秩序。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六)指導思想: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精神,依據我國國情,總結、借鑒國內外機場收費管理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機場收費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航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發展要求的機場收費形成機制。
(七)基本原則: 一是內外收費標準逐步並軌原則。調整機場收費結構,完善機場收費體系,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與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的收費標準在五年內並軌;二是成本回收原則。按照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提供設施及服務的合理成本,以及充分考慮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三是建立協商機制原則。提高機場收費政策的透明度,促進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加強管理、提高效率,提供公平、優質服務;四是政企職責明確原則。轉變政府職能,有條件的下放機場收費管理權限,適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五是監管職責明確原則。加強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收費行為的監督,維護航空運輸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八)改革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航發展要求,建立機場分類管理的收費管理體制,以及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收費形成機制。
三、改革的具體措施
(九)劃分機場收費類別
按照機場業務量,將全國機場劃分為三類,即:一類機場,是指單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佔全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的4%(含)以上的機場。其中:國際及港澳航線換算旅客吞吐量佔其機場全部換算旅客吞吐量的25%(含)以上的機場為一類1級機場,其他為一類2級機場;二類機場,是指單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佔全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的1%(含)-4%的機場;三類機場,是指單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佔全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的1%以下的機場。
機場分類目錄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和調整,並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AirTIS,網址為AirTIS.NET,下同)公佈。
(十)統一機場收費項目
機場收費項目包括航空性業務收費、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以及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
航空性業務收費,是指機場管理機構為航空器安全營運提供各類設施及服務,向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費用。
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是指除航空性業務收費以外,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直接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
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是指除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以外的非航空性業務收費。
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及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和調整,並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公佈;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項目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一)改革機場收費管理方式
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設施及服務的合理成本、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準價,並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公佈。
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不包括國際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務收費)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提供設施及服務的合理成本、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準價,並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公佈;國際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原則上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對於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按照定價目錄來管理。
(十二)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以及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不包括國際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務收費)的收費標準基準價一般不作上浮,下浮幅度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根據其提供設施和服務水平的差異程度與用戶協商確定。
(十三)通用航空使用機場設施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收費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十四)民用航班使用軍民合用機場設施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收費,按照本方案執行。
四、加強民用機場收費監管
(十五)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機場社會平均成本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作為核定或調整機場收費標準的依據。
(十六)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場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行業內部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收費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十七)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機場收費的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對投訴舉報者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切實保護航空運輸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十八)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
五、其他
(十九)《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二十)為理順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公司雙方的結算關係,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公司必須簽訂結算協議,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結算方式以及違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