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印發《倣真槍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切實加強對倣真槍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以及《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GB6675—2003)的有關規定,公安部制定了《倣真槍認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倣真槍的認定工作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對能夠發射彈丸需要進行鑒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參照《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從其所發射彈丸的能量進行鑒定是否屬於槍支。當事人或辦案機關對倣真槍的認定提出異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
2001年12月《公安部關於認定倣真槍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0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倣真槍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倣真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的計算方法執行。
三、術語解釋
1、制式槍支:國內製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製造的制式槍支是指製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於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