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文件
林資發〔2008〕34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做好災區
重建徵佔用林地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新疆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災區重建工作的要求,切實發揮林業部門在災區重建涉及徵佔用林地過程中的服務作用,現就有關災區重建徵佔用林地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修建搶險救災急需或災毀的輸電設施、交通設施等徵佔用林地項目(含臨時佔用林地,下同),可以先行使用林地;重建災毀民房確需徵佔用林地的,根據有關規劃、宅基地建房標準和當地政府的統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對修築救災或災毀的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種苗生産及林區供水、供電等工程設施,確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
二、對於災情特別嚴重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合理分配2008年度徵佔用林地定額指標,對搶險救災工程徵佔用林地的,要優先保證使用林地。因災害原因確需增加2008年度徵佔用林地定額指標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增加的定額指標進行認真測算、論證,及時提出申請,經我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後,報我局審定。
三、建設單位應在災毀設施建成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徵佔用林地審核(批)手續。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徵佔用林地審核(批)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等相關工作,保障抗災重建及時使用林地,同時,對先行使用林地的救災工程項目要嚴格把關,嚴防發生非救災工程借機搭車先行使用林地的現象。
我局各有關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救災重建工程使用林地的實施情況進行服務、指導和監督。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