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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2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關於外國人、華僑提供的
無配偶證明認定問題的通知

(民函〔2008〕49號 2008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近來,我部陸續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國家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內容和形式發生變化,證明中不標明“未婚”、“單身”或“離異”等表明當事人無配偶的字樣,而是改為“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內容;有的外國人、華僑出具有結婚記錄的“婚姻查找記錄”證明,同時又提供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有的外國人、華僑出具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對於以上證明能否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問題,我部認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來華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華僑需提交無配偶證明,以上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因此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予以採用。考慮到各國出證制度的差異,上述證明需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併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需一併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供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需一併提交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三、若有關國家照會我部,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經我部通知各地後,該國出具的上述證明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近日,法國駐華大使館照會我部,明確法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證明與無配偶證明具有相同的效力和作用,今後,各地應當將法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證明作為無配偶證明採用。
  請各地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避免同類證明在有的地區被採用、在有的地區不被採用問題。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並向當事人做好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