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保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産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産總額平均計算。
三、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