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8年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4月10日發佈該年度第3號公告,公佈對原産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4月10日起,為期5年。
2007年10月10日,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77號公告,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08年2月1日,商務部收到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業代表中國丙烯酸酯産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商務部對原産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並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
2008年4月9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仍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3號和2005年第40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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