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
保險業務行為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機構〔2008〕384號
各保監局:
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保險主體不斷增加,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在住所地以總公司名義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為適應保險市場發展需要,提高市場行為監管效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現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管主體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保監局(以下簡稱當地保監局)負責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實施監管。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是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在住所地直接以總公司名義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再保險業務、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項目除外)。
二、監管職責
當地保監局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非現場監管方面。當地保監局負責收集和分析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情況,並及時向保監會職能部門報送監管動態和分析報告。當地保監局可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報送與直接經營保險業務有關的財務、業務統計數據報表。
(二)現場檢查方面。當地保監局負責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受理調查涉及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的信訪投訴,並及時向保監會職能部門報送現場檢查情況及監管建議。
(三)行政處罰方面。當地保監局根據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和採取監管措施,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有關責任人直接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及時報保監會;對涉及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行政處罰,當地保監局可以提出初步處罰建議,與有關案件材料一起報保監會,由保監會決定並實施處罰。
三、工作要求
(一)當地保監局要加強組織領導,創新監管方式,切實履行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的監管職責,有效維護轄區保險市場秩序。
(二)當地保監局要結合轄區保險業實際,針對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採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確保各項監管措施取得實效。
(三)保監會將充分考慮當地保監局提出的意見和監管建議,搞好統籌協調,加強業務指導。
(四)當地保監局在監管工作中如遇到問題或有意見建議,需及時向保監會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