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通知
國開辦發(200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信貸扶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扶貧資金的運行效率和扶貧效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報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決定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總體思路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下放管理權限,引入競爭機制;固定貼息水平,靈活補貼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風險防範和激勵約束機制。
二、改革的原則
1.責權統一的原則。扶貧貸款及貼息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統一由地方負責。
2.自願和公開公平的原則。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地位,鼓勵自願按商業原則參與扶貧貸款工作,通過發揮各自經營特點和業務優勢,公開公平開展競爭,提高服務水平。
3.貧困戶受益的原則。扶貧貸款發放要與解決貧困戶溫飽、增加收入密切相關,以確保貧困戶受益為優先條件。
4.鼓勵先進的原則。對扶貧效益突出、經濟效益明顯的地方,在安排貼息資金時可給予傾斜;對貸款發放困難、還貸率低的地方,可調減額度。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下放管理權限
將扶貧貸款和貼息資金直接管理權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發放到貧困戶的貸款(以下簡稱“到戶貸款”)和貼息資金管理權限下放到縣,由省(縣)扶貧辦、財政廳(局)具體組織實施。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參與
凡願意參與扶貧工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可為扶貧貼息貸款發放主體(承貸機構)。
貸款的本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籌集。
貸款利率由承貸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和其貸款利率定價要求自主決定。貸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根據當地農業生産的季節特點、貸款項目生産週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靈活確定。
(三)規範貸款投向
扶貧貸款集中用於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非重點縣的貧困村。
到戶貸款要確保貧困戶受益,重點投向貧困戶,主要用於發展生産。對通過能人(大戶)帶動貧困戶共同致富的項目,在明確扶貧責任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支持。
扶貧龍頭企業和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項目等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要重點投向與貧困村、貧困戶增加收入緊密相關的項目,加大對處於成長期、與廣大貧困戶聯絡密切、致富帶動力強的中小型扶貧企業的扶持力度。項目貸款應由項目實施單位與扶貧部門簽訂扶貧責任書,確保扶貧貼息貸款項目與扶貧規劃和重點工作密切結合,與促進當地主導産業發展和貧困戶增收密切結合。扶貧貼息貸款額超過1億元的項目,要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四)調整貼息政策
1.貼息資金安排。中央繼續保留扶貧貸款財政貼息預算資金規模,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財政貼息預算資金規模確定當年扶貧貼息貸款的指導性總量計劃,並於年初下達各省財政貼息資金及對應引導的扶貧貼息貸款的指導計劃。各省也要儘早安排年度貸款計劃並下達到縣,同時視扶貧貼息貸款需求,從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資金中,積極安排貼息資金,引導承辦銀行擴大扶貧貼息貸款投放。非重點縣的到戶貸款所需貼息資金,由各省在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
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中,用於到戶貸款的貼息資金比例不得低於50%;到縣的具體貼息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指導計劃,由各省自行確定並安排到縣。
逐步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中央安排到省的貼息資金額度,將視各省上年扶貧貸款發放及貼息工作績效進行調整。各省在安排貼息資金時,可視各地貸款發放情況進行調整。
2.固定貼息利率。中央財政在貼息期內,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的標準,給予貼息。
3.貼息期限。中央財政按貼息1年安排貼息資金。具體貼息期限由各省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
4.貼息方式。貼息資金可採取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間接補貼給貧困戶或項目實施單位兩種方式,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各省、縣自行確定。鼓勵直接補貼到貧困戶和項目實施單位。
5.貼息確認。承貸金融機構在扶貧部門確定的貧困戶和扶貧項目庫中自主選擇、獨立審貸。接到金融機構貸款發放有關材料15個工作日內,由扶貧辦、財政部門共同確認貼息規模並蓋章,財政部門據此撥補貼息資金。
6.專賬管理。財政貼息資金要存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貼息資金不得用於貼息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五)加強協作與配合
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監測,做好指導服務、貧困戶核準、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和貼息確認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與撥付,參與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扶貧貸款項目的審批,貸款投放和回收,並在保證扶貧貼息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儘量簡化手續,放寬貸款條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加強對扶貧貼息貸款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管理。
銀監會負責對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的扶貧貼息貸款業務實施審慎監管。
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的交流,探索建立由相關部門、單位參加的扶貧貼息貸款工作平臺,推動扶貧貼息貸款工作有序開展。
(六)完善信貸扶貧資金運行機制
在抓好已有試點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可選擇少數重點縣,採取建立獎補資金、擔保金或風險金制度等方式,繼續開展形式多樣的探索完善信貸扶貧資金運行機制的試點。
四、有關要求
(一)各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積極協調,確保貸款規模不低於往年平均水平,滿足扶貧工作需要。各省(縣)扶貧、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扶貧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指導和培訓。
(二)要按照《關於建立和推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國開發〔2004〕2號)有關要求,對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實行公告、公示。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扶貧項目貸後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項目業主履行扶貧責任等情況進行跟蹤監督,認真做好分析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各省要根據中央下達的康復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優先保證所對應的扶貧貸款規模。康復扶貧貸款具體操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殘聯依據本通知要求另行制定。
(四)各省要依據以上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抓緊制定扶貧貸款改革實施方案,並於6月1日前報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備案。2009年1月底前,將改革工作情況書面報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
專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