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軌道交通車站、
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站安全檢查的通告
京政發〔2008〕21號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確保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順利舉辦,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治環境建設的決議》,市政府決定,在2008年6月13日至9月20日期間,陸續對乘坐軌道交通的乘客所攜帶物品和進出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站的車輛及乘客所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乘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站(具體物品目錄見附件)。
二、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廳非付費區檢票口前、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站站廳非付費區檢票口前及落客區設置安全檢查點,並在醒目位置張貼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目錄。公安人員、車站安全檢查人員根據各自職責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三、乘客應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維護安全檢查秩序。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乘客應自行取出並接受進一步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堅持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進站乘車或出站。
四、乘客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攜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攜帶的物品。
(二)攜帶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
(三)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及其他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行為。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目錄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
目錄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三)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倣真槍等。
(四)軍械、警械:警棍等。
(五)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一)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二)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三)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徵的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閃點點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製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2公斤以上的白酒。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