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
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綜〔2008〕49號
四川、甘肅、陜西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規定,為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經濟負擔,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現將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二、落實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政策,由有關單位在向用電戶收取電費時,直接扣減該用戶當期應當免收的基金,並在開具的收款憑證中註明扣減的具體數額。
三、四川、甘肅、陜西省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堅決取消違規出臺的各種基金項目。
四、其他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到受災嚴重地區新建企業、幫助災區恢復生産,享受上述基金減免政策。
五、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是國家為促進災區恢復重建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抓好落實工作,並即時將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有關情況,包括減免基金項目、預計減免數額等,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
六、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減免部分基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減免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嚴肅處理。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