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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30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臨時入境
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8〕1575號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公安部《關於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許可工本費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函》(公裝財〔2006〕928號)和《關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印製情況説明的函》(公裝財〔2007〕26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36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在對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發放由公安部統一樣式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時,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5元;對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機動車駕駛人發放公安部統一樣式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時,收取《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二、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標準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