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減排,進一步完善消費稅稅制,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乘用車消費稅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二、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
三、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
調整後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産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銷出的乘用車發生退貨的,按政策調整前的原稅率退稅。出口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購的出口應稅乘用車,並取得消費稅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後出口的,按原稅率退稅。
附件: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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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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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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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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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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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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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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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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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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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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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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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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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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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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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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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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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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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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