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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7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
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
集貿市場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為減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負擔,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和改進工商行政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
  二、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所造成的減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的財力性轉移支付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55號)的規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算,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常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提供財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而影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費保障水平。
  四、各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對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按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