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電煤運輸港口環節收費的緊急通知
交水發電〔2008〕0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為保障電煤運輸,加強電煤在港口環節收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保障電煤運輸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本省(市、自治區)電煤港口環節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對本省(市、自治區)的電煤重點港口的裝卸、拖輪、內貿船貨代企業和引航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調查,堅決制止亂收費行為。在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電煤收發貨人和航運企業的意見。
二、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港口經營人的監督和管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對轄區內的所有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重點對拖輪企業、內貿煤炭船貨代企業和引航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調查,對不規範的收費和重復收費等行為進行查處。
三、 各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必須切實加強價格自律行為,對電煤在港口環節的收費行為進行自查,立即停止不合理、不規範的收費項目和價格。各港口經營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提供強制服務並收取高額服務費用。
四、 時間要求:各港口經營人、內貿船貨代企業、引航機構在9月15前將自查結果報當地港口、航運行政管理部門,各港口、航運行政管理部門應在9月25日前將本地區的調查和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9月30日前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報我部水運司。
五、 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港口服務質量舉報電話,接受航運企業和收發貨人的投訴,定期向我部彙報舉報電話的受理情況和處理結果。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聯 係 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司港口處
聯絡電話:65292627
傳 真:6529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