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8〕236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國家體育總局
興奮劑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
你局轉來《關於申請重新核定興奮劑檢測費收費標準的函》(體經字〔2008〕368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檢測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2008〕59號)規定,經研究,現就興奮劑檢測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屬反興奮劑中心和運動醫學研究所根據《反興奮劑條例》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頒布的《禁用藥物清單》(國際標準),開展尿樣檢測、血樣檢測、藥物及食品檢測、生化分析測試、放免測試、機能評定等興奮劑檢測工作時,向委託方收取興奮劑檢測費的收費標準,按照附件《興奮劑檢測費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頒布的《禁用藥物清單》(國際標準)調整情況,新增興奮劑檢測項目的收費標準,由你局參照規定的同類檢測項目的收費標準制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後執行。新增興奮劑檢測項目的收費標準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三、你局運動醫學研究所、反興奮劑中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一律廢止。
附:興奮劑檢測費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