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社會〔2008〕2464號
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紅色旅遊
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發展改革委、黨委宣傳部、財政廳(局)、旅遊局、教育廳(局)、民政廳(局)、建設廳(委、局)、交通廳(委、局)、文化廳(局)、文物局、黨史研究室、各鐵路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有關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紅色旅遊工作,經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關於進一步促進紅色旅遊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開展有關工作。
附:關於進一步促進紅色旅遊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宣部
財政部
國家旅遊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國家文物局
中央文獻研究室
中央黨史研究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