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地震災區商業網點恢復和
保障市場供應財政補貼問題的通知
財建〔2008〕561號
四川省、重慶市、甘肅省、陜西省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支持地震災區迅速恢復商業網點營業,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商務部 財政部關於恢復地震災區商業網點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的緊急通知》(商運發〔2008〕216號)明確,中央財政對承擔地震災區商業網點恢復和保障市場供應任務的企業給予適當補貼。為落實這項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中央財政對在地震災區三省一市(四川、重慶、甘肅、陜西)的24個重點受災縣(市、區,以下簡稱“任務區域”)承擔商業網點恢復和保障市場供應任務的32家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企業”)給予支持(每家實施企業及對應的任務區域詳見附件1)。
二、補貼範圍和方式
(一)運費補貼。對規定時間內,實施企業將貨物運至指定任務區域鄉村銷售網點的運輸費用,按進貨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進貨成本按發票上註明的金額計算。
(二)貸款貼息。對實施企業為恢復地震災區商業網點和保障市場供應而新增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適當利息補貼。
上述資金支持均為臨時性政策,執行時間從商運發〔2008〕216號文印發之日起三個月(即2008年5月29日至8月28日)內有效。
三、補貼申報與審核程序
(一)實施企業于9月5日前,填制《地震災區商業網點恢復和保障市場供應補貼資金審核表》(格式詳見附件2),並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進貨發票、貸款協議、利息支付憑證、相關會計賬目,以及基層商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是否在任務區域、時間內完成任務的意見等),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就地審核。
(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企業報送的有關材料,于9月25日前核定每家企業符合條件的進貨成本及每筆貸款額度及貸款起止時間。
(三)實施企業將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簽署意見的《地震災區商業網點恢復和保障市場供應補貼資金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併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匯總後,出具正式文件,于9月30日前上報財政部、商務部。
(四)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補貼資金規模及實施企業完成任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及補貼額,下達補貼資金。
(五)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補貼資金後,及時轉撥給相關實施企業。
四、監督檢查
災區省級財政、商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實施企業需妥善保管相關會計資料、單據等,建賬立冊,留檔備查不少於二年。
附件:1.地震災區商業網點恢復和保障市場供應補貼資金支持範圍和對象情況表
(略)
2.地震災區商業網點恢復和保障市場供應補貼資金審核表(略)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