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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1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
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契稅的徵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徵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二、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