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2008年憑證式(五期)國債發行利率的通知
財庫〔2008〕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8年第31號)及《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於發行2008年憑證式(五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8〕294號),現將10月30日人民銀行下調金融機構存貸利率後,2008年憑證式(五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發行利率的調整情況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利率調整情況
銀發〔2008〕294號文件規定,如發行期內遇到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尚未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利率在利率調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的百分點相應作同向調整。提前兌取分檔利率的調整另行通知。按上述規定,決定對2008年10月30日起發售的本期國債票面利率和提前兌取分檔利率做如下調整:
1.2008年10月30日起(含10月30日)發售的本期國債,3年期票面利率下調至5.17%,5年期票面利率下調至5.53%。
2.2008年10月30日起(含10月30日)發售的本期國債,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按以下規定執行: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1年按0.72%計息,滿1年不滿2年按2.88%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3.87%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5.13%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5.31%計息。
二、分段計息額度問題
銀發〔2008〕294號文件規定,發行期內若遇銀行利率調整,按各承銷機構利率調整前後實際發行量分段計息。各承銷機構應加報一次利率調整日前(10月20日—29日)憑證式國債實際發行數量的報表。
已按調整前利率售出的本期國債,在發行期內提前兌取並再次售出(包括承銷機構被動持有部分),執行調整後的票面利率和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為準確核算各承銷機構利率調整後的計息額度,在11月5日報送本期國債最後一次統計報表時,各承銷機構應加報一份在利率調整前發售並在利率調整後的發行期內提前兌取的本期國債數量。該提前兌取數應據實上報,我們將責成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對上述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