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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6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地方不再上繳中央級外商投資企業
場地使用費收入的通知

財企〔2008〕2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中央財政集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收入作為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補償、安置、拆遷以及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相關的公共設施建設支出。根據財政部地方專款預算清理的相關規定,中央財政不再集中中央級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收入,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級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收入是指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及中央管理企業與外商合營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及中央管理企業與地方企業共同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分成部分。
  二、自2009年起,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及中央管理企業與外商合營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及中央管理企業與地方企業共同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分成部分,中央財政不再集中,由地方財政部門依法收取、安排使用,中央財政不再安排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應依據《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徵收問題的意見》(財企〔2008〕16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應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徵收管理,確保財政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企〔2001〕21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2〕174號)及《財政部關於修訂〈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63號)同時廢止。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