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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4日   來源:財政部

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産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産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固定資産進項稅額,不再採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期末餘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産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産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産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産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産凈值為銷售額。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産品生産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固定資産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産品生産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産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産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東北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固定資産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