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關於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的精神,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