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
徵收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佈的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台資企業和組織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繳納房産稅。為做好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産稅徵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房産徵收房産稅,在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徵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及時了解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産稅的徵收情況,對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確保相關政策落實到位。
二、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産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三、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其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