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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5日 11時21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
示範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建〔2009〕6號

北京市、遼寧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雲南省財政廳(局)、科技廳(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節能減排”、“加強節油節電工作”和“著力突破制約産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技術,精心培育一批戰略性産業”戰略決策精神,為擴大汽車消費,加快汽車産業結構調整,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化,財政部、科技部決定,在北京、上海、重慶、長春、大連、杭州、濟南、武漢、深圳、合肥、長沙、昆明、南昌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試點工作,以財政政策鼓勵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對推廣使用單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重點對購置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地方財政重點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給予補助。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試點省(市)財政部門要會同科技主管部門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據本通知及財政部、科技部有關文件規定,抓緊制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實施方案報財政部、科技部。同時,試點城市要跟蹤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運行情況,定期將實際節能效果、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函告財政部、科技部。
  附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
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精神,中央財政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為加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示範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示範推廣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 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特點以及交通狀況,在示範推廣初期,主要選擇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進行試點。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示範推廣單位購買和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地方財政要安排一定資金,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等相關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示範推廣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相關支出。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七條 示範推廣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必須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二)混合動力乘用車和輕型商務車與同類傳統車型相比節油率必須達到5%以上,混合動力客車節油率必須達到10%以上。
  (三)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和節油率必須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19753-2005《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等檢測後確定。
  (四)生産企業對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不低於3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五)汽車生産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産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産能規模。
  第八條 示範推廣單位必須採取招標方式擇優採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並確定示範推廣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車型、數量、價格以及售後服務等。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九條 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並適當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公共服務用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示範推廣具體補助標準見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車示範推廣具體補助標準見附表二,特種車輛補助標準參照上述補助標準確定。

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十條 示範推廣單位根據購買使用的汽車車型、數量和規定的補助標準等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見附表三),並提供下述材料:
  (一)與生産企業簽訂的中標協議、購銷合同等有關憑證;
  (二)車輛購進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地方配套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示範推廣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按屬地原則,經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財政和科技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和科技部門對企業資金申請報告復核後,分別於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見附表四)。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定具體補助金額,並按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示範推廣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示範推廣單位的資格。
  第十五條 示範推廣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