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9〕1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原人事部《關於申報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7〕272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考務費。
二、上述考試、考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人事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21號)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的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上述考務、考試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50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4目“考試考務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