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9〕2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將你區的煤炭(不含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為每噸3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