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保險機構股票投資業務的通知
保監發〔2009〕45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支持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提高保險機構自主配置和投資管理能力,現就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股票資産配置管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資金特性和償付能力狀況,統一配置境內境外股票資産,合理確定股票投資規模和比例。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規定,正常開展股票投資,償付能力充足率連續四個季度處於100%到150%之間的,應當調整股票投資策略,償付能力充足率連續兩個季度低於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資,並及時報告市場風險,採取有效應對和控制措施。
二、強化股票池制度管理。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禁選池、備選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層級的股票池,加強股票池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蹤分析市場狀況,密切關注上市公司變化。已投資股票出現《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授權及時處置,從可以投資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規範股票投資公平交易行為,確保各類賬戶或者投資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資建議和交易執行等公平機會。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賬戶或者組合性質,配備獨立的股票投資經理,嚴防賬戶之間的高位托盤、反向操作等利益輸送。應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資相關人員及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申報制度,防範操作和道德風險。
四、依規運作控制總體風險。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新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總資産基數,嚴格控制短期融資,規範投資運作行為,防止過度利用杠桿融入資金投資股票。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向託管銀行提供股票池股票和大盤藍籌股票明細、關聯方股票名單及計算比例需要的總資産和各類保險産品賬戶規模等數據,支持託管銀行履行獨立第三方監督義務。
五、加強市場風險動態監測。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基礎建設,運用在險價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按季進行股市風險壓力測試,分析風險暴露程度,評估潛在風險因素及對整體風險承受能力,股票市場發生大幅波動等非正常情況,必須加大測試頻率和測試範圍,及時採取化解措施,向監管機構提交《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報告》。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分散化原則,設置行業和個股集中度指標,規範參與股票申購、增發、配售等行為,防止出現集中風險及鎖定期限可能産生的市場風險。
六、落實崗位風險責任。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進一步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做好有關分析備查工作,加強股票投資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稽核,建立異常交易行為日常監控機制,加強交易的獨立性、公平性和分配過程的管理控制。保險機構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風險控制人員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如實記錄和報告違規事項,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個環節投資管理人員的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運作規定的,應追究違規和造成損失的責任。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我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股票投資實行備案制。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股票投資能力標準》和市場化原則,選擇股票直接投資或委託投資方式,並向我會備案(詳見附件)。
附件:保險公司股票投資備案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