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分年度上繳額度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9〕21號
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目標,為確保完成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任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繳額度並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6省市)分年度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額度如下:
單位:億元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北京
|
3.4
|
3.4
|
3.4
|
3.4
|
3.4
|
天津
|
8.2
|
8.4
|
8.4
|
8.4
|
8.4
|
河北
|
10.32
|
10.6
|
10.6
|
10.6
|
10.6
|
河南
|
4.02
|
4.4
|
4.4
|
4.4
|
4.4
|
江蘇
|
1.57
|
1.6
|
1.6
|
1.6
|
1.6
|
山東
|
3.92
|
4.5
|
4.5
|
4.5
|
4.5
|
二、6省市應于每年第一個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繳任務。2008年基金上繳任務應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審計署將對6省市基金徵繳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嚴格監督6省市基金上繳任務完成情況。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基金籌集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基金籌集任務,完善徵繳措施,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按時足額徵繳。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審計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