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
標識及使用規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建〔2009〕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落實好汽車摩托車下鄉工作,更好地宣傳政策,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必須在指定位置標注下鄉標識,現將標識及使用情況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下鄉補貼的汽車摩托車産品必須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注汽車摩托車下鄉標識。
二、汽車摩托車下鄉標識由生産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同式樣製作,並隨車提供給經銷商。
三、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標識按以下標準製作。
(一)汽車下鄉産品標識。
1、標識高度不得低於2.5厘米。
2、標識以紅色(較醒目)或銀色為主色調,漢字顏色必須鮮明,易於識別。
3、汽車下鄉産品標識應能永久保持,不得採用油漆噴塗方式和不幹膠粘貼方式,應用強力膠一次定型。
(二)摩托車下鄉標識。
1、標識高度不得低於2.0厘米。
2、以紅色或銀色為主色調,漢字顏色必須鮮明,易於識別。
四、汽車經銷商在將汽車下鄉産品銷售給農民時,須在尾部外表面顯著位置(在保險杠之上的後部車身表面)上標注汽車下鄉標識,示例如下:
摩托車經銷商在將摩托車産品銷售給農民時,須將“摩托車下鄉”字樣用油漆噴塗在側板顯著位置,示例如下:
五、鄉級財政部門在審核汽車摩托車指定位置的下鄉標識後,方可將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撥付給農民車主。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各生産企業及其授權經銷商必須嚴格遵守汽車摩托車下鄉標識使用規範。地方各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